從97年5月23日開始,結婚、離婚都採登記制,但內政部印製的離婚證書有限,這個情況讓要辦離婚的民眾急的跳腳。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 民法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